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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武部)     作者 :      时间 : 2021-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浙江传媒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等中国籍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申诉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事件。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数一般由11人组成,其成员分别是: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保卫处、团委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2名。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协调有关部门和学院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范围及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3)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比照本规定参照执行;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理决定等相关材料(备注: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理决定等为申诉书具体内容);

3)申诉人签名;

4)提出申诉的日期;

5)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名称,并要求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上交。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存在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复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书面向申诉人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一般申诉事件可由原处理部门进行复查,复查时原处理部门须组建复查小组,独立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复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应做到与原承办人员相分离,复查部门根据复查小组的复查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复查报告后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重大申诉事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成立专门的申诉复查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查询和调查,小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其组成人员需有一定代表性。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召开会议集体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此事的承办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愿。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可有效;会议议决的事项,须经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诉委员会回避的情形有:

1)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2)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3)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承办部门调查后重新再作处理决定。如学生对新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3)如原处理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依据不足、程序违法、显失公正或其他错误的,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宣布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必要时,可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可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举行听证程序,也可根据案情需要主动实施听证程序。对主动实施的听证程序,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如要听证,其程序同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就同级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期间可建议原处理单位暂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传媒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浙传院学〔20173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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