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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参与勤工助学,使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舞台上更好地锻炼成长,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学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2014〕11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其主要来源为学校年度预算中从学费收入中划出的专项资助经费。
第十条 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奖励和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以及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相关的费用。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学校应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计财处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组织勤工助学招聘会,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表彰和奖励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切实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管理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等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等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等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四)勤工助学岗位涵盖校院两级岗位。校级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和管理,院级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向各二级学院划拨额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各学院自行使用。院级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参照《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审查、考核院级勤工助活动与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七条 校内单位聘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办法
(一)校内各单位如果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按照《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于每年的九月集中报到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勤工助学招聘会,招聘学生到其单位上岗。用人单位不能私自直接找学生勤工助学,否则学校将不承担学生的报酬,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二)用人单位必须安排一名负责人员,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要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岗位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勤工助学版块录入学生勤工工作考勤情况,导出《浙江传媒学院勤工助学经费发放表》,经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于次月的5日前(节假日延顺)把审批表交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核定表报计财处会审。由计财处将劳动报酬发放到勤工助学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岗每小时15-18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生每小时15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每小时18元。
(二)个别技术岗确因技术需要聘用非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每岗每小时15元标准。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要维护学校声誉。
(二)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审批同意,方可上岗工作。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