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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资助认定对象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及《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智育和综合测评排名列本班前5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选对象为上一学年学生资助认定对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教育厅划拨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学生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对象的总人数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对象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公示不少于3天,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处和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浙传院学〔200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