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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武部)     作者 :      时间 : 2021-10-2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定对象

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构建传媒特色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三、认定机制

(一)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管、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在认定评议过程中,班主任要对申请认定的学生逐一进行谈话和电话家访,并完成《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访谈记录表》以便详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谈话记录由学院认定工作组收集并保存。

四、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五、认定等级

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六、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科、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生处每年全面、认真部署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校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资助政策简介;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定向发放《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照诚信原则作出书面承诺。

(三)学校认定。

1.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对特殊群体的认定,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2.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负责汇总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核实并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学生处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及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等级在适当的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对名单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在接到复议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各二级学院要将名单、《申请表》及辅助说明材料等按期整理装订成档案,确保学工系统申请数据的准确性。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

象: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七)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完成后,学院可通过调查走访、电话访谈、同学评议等手段,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保证认定工作的真实有效。

(八)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附则

(一)在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完成后,建立学生资助对象档案库,只有库内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以及其它面向资助对象的资助,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

(二)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学生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基于学生发生家庭变故等情况,建立学生资助对象灵活认定准入机制,经学院按照程序认定,报学生处审批后,纳入数据库,进行资助和帮扶。

(四)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传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浙传学〔2007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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