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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武部)     作者 :      时间 : 2021-10-21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全面开展全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538)、《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不及格课程;

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额度及其经办银行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时间下沙校区为每年1月左右,桐乡校区为每年3-4月,每位学生一年只可申请助学贷款一次。

2.每生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本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今后还款能力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则根据申请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以及该生家庭实际经济困难情况等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学生材料报校学生处审核。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政策执行。

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我校下沙校区定点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桐乡支行为桐乡校区定点贷款银行。

(三)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贴息方式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1.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

2.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3.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放贷实际时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

1.高校助学贷款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2015年以前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5年(含)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等合同执行。

2.借款学生还贷前,应向贷款银行事先咨询,带齐相关资料,再去办理。

3.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五)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交的基本资料及其要求

1.《政府贴息助学贷款申请意向书》,黑色钢笔填写,须申请人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2.《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黑色钢笔填写,说明家庭困难的具体情况,需写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的承诺语句;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即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4.《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A4纸,由二级学院出具,并加盖二级学院学工办印章;

5.《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两份,黑色钢笔填写,复印无效;

6.一名贷款见证人(指定为二级学院贷款经办教师)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A4纸,要求复印清晰;

7.本人的学生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长或监护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A4纸,要求复印清晰;

8.非当年录取新生须提供《学业成绩单》,要求无不及格课程,须加盖教务处印章;

9. 还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A4纸,具体以定点贷款银行要求为准;

10.以上提供的所需资料如有变更,以定点贷款银行规定为准,所涉及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必须保持一致。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或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三)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政策执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方式从原来既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也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调整为统一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五)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六)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七)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八)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学校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是我校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专门机构,各二级学院需确定一名该项工作的联系人,配合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1.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1)定期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发给初审合格的申请贷款学生并进行复审,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资料报送银行;在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后,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贷款签署等事宜。

2)负责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转学、服兵役、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在学生毕业前协助贷款银行办理学生贷款的还款确认手续;将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报放贷银行备案,协助银行处理违约学生的善后事宜。

3)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采集工作,按时向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报送信息。

4)定期将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情况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2.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职责

1)在校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行政处分、见证人资格、贷款金额等是否合理进行审核,指导学生正确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熟悉《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扣款授权书》等合同文本的填写、签署等业务知识。

3)负责组织借款学生集中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4)负责将学生出国、转学、服兵役、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5)及时了解学生毕业后的去向、通讯方式和联系地址,并报校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协助银行处理违约学生的善后事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每年9月开学以学院为单位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交至学生处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学生服务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回执录入及后续管理事宜。

四、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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