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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武部)     作者 :      时间 : 2021-1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国家奖学金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9.国家奖学金相关申请及评选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文件变化及时调整。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资助对象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按照教育厅划分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人数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如根据评审条件未评足的名额,由学生处予以调配。

(二)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各二级学院初审合格后由所在的学院张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并同时填报《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评奖学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盖章。

(三)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名单,经院长办公会授权分管校领导审定,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报请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奖学金表彰、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每年召开全校颁奖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同学。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所填《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浙传院学〔200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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