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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武部)     作者 :      时间 : 2021-1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对象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追加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0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追加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4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资助对象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教育厅划拨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后,学生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对象的总人数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对象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不少于3天,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学校将定期对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可以取消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于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助对象,学校以校发助学金的形式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浙传院学〔201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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