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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勤工俭学金经费和困难临时补助金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武部)     作者 :      时间 : 2021-1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学生资助对象顺利完成学业,更好成长成才,按照中央有关教育扶贫“精准资助”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阳光助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层面统筹学生资助对象资助工作;学院层面发挥主观能动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加精准地落实资助工作,从而加大资助力度、扩大资助面,确保浙江传媒学院勤工俭学金经费和困难临时补助金经费(以下简称学校勤助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校勤助专项经费按照学校事业收入4%的比例,且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提取用于学生资助对象。

    第四条 学校勤助专项经费分为勤工俭学金经费和困难临时补助金经费,各占50%,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学校勤工俭学金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参加校级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劳动报酬、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学校勤工俭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批具体详见《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浙传院学201734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 学校困难临时补助金经费列支范围包含学生资助对象的困难补助等保障性资助项目以及各类发展性资助项目。

第七条 资助费用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伙食补贴可以发放至学生E卡通,慰问物品以报销形式办理经费结算,须附相关学生签收名单。

第二章 二级学院勤助专项经费管理、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二级学院参照学校勤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制定二级学院勤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发放标准、流程,严格发放程序。

    第九条 二级学院发放保障性资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5000元,一学年总额不超过10000元,建议按月进行发放。因重病、死亡等原因可以给予10000元—30000元不等的补助。如补助金额超出上述之规定,须向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二级学院勤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1.专款专用。申请对象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二级学院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若有非学生资助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二级学院可予以临时补助,超出相关限度的可向学生处提出申请,酌情补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勤助专项经费使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和监督等程序,切实将经费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资助对象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学校有关部门将定期组织人员对二级学院勤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二级学院结合本办法,制定二级学院勤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细则,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关于印发<浙江传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意见>》(浙传院201556号)、《关于印发<浙江传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技能提升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传院201557号)、《关于印发<浙江传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实践激励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传院201558号)、《关于印发<浙江传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创业实践激励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传院201559号)文件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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