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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导向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项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分别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
评选学年内在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前10%以内,智育成绩排名在前15%以内;每班比例为3%,奖学金金额为3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
评选学年内在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前20%以内,智育成绩排名在前20%以内;每班比例为10%,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
(三)三等奖学金
评选学年内在本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前35%以内,智育成绩排名在前40%以内;每班比例为15%,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
(四)相关说明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奖排名以学生的综合测评排名先后排序;综合测评排名相同者,由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讨论决定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对经学校批准,允许独立设置、单独成班的专业特色班,如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评论解说)班、播音与主持艺术(双语特色班)、广播电视工程(中广班)、广播电视学(飘萍班)等,在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条件中,可按1.5倍的比例提高班级评奖比例。具体评定细则由专业特色班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生处备案。
3.各二级学院依照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规定,针对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是否纳入评奖评优条件,以及学年中期调整班级设置等情况,需要更改本学院评奖评优细则的,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生处备案。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奖励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分为思想品德优秀奖、学习成绩优秀奖、学习成绩进步奖、社会工作优秀奖、应征入伍单项奖5项,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学习成绩优秀奖、学习成绩进步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思想品德优秀奖的获奖学生每人奖励500元。各类单项奖学金需符合以下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秀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环保、卫生、公益活动,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生提交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复核。原则上学年内评奖人数不超过1%。
(二)学习成绩优秀奖:入校以后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且未获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者。
(三)学习成绩进步奖:入校以后智育成绩排名比上一学年提前班级人数的30%位且未获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者。
(四)社会工作优秀奖:积极参加校、院学生工作,成绩突出,按班级人数的5%评定。
(五)应征入伍单项奖
从学校所在地或生源地应征入伍的学生,在校生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应届毕业生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学生服役期满后再行发放。退役复学后一学年内,对于符合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学生,直接评定为相应等级奖学金获得者,奖学金名额不占用给学院原有相应名额。
三、不予评奖评优的情况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参与各类奖学金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评奖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或评奖期仍处于处分期者;评奖学年内校检旷课1学时及以上者、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及以上者、所在寝室卫生3次(含)以上不合格者;课程有不及格者;德育测评成绩排名后50%以后者,不予评奖。
(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应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的情况,而本管理办法未诉及的,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四、申报程序及评选办法
(一)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一至二个月内结合学生学年总结进行;
(二)各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对照评奖条件、比例,确定各奖项获得者的初步名单;在都符合某类(项)奖学金评选条件时,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高低排序;
(三)经二级学院初评和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按相关要求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
(四)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二级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公示结束后将评定情况经院长办公会授权分管校领导审定。
五、奖励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
(二)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学习成绩进步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
(三)凡是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者,与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不再发放;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凡获评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两项荣誉及奖金皆可兼得。
六、附则
(一)校设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账户,专款专用,不得做其他用途。
(二)毕业学年不进行奖学金评比,奖学金经费按照符合毕业资格,完成毕业实习、实训等条件,由二级学院审核后,以生均100元标准进行发放。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处附则解释,《浙江传媒学院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传院〔201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