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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有权对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浙江传媒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其他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各单位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统筹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的内容建设;
(六)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统筹推进、监督校内相关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群团组织等单位(以下称各单位)应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
第三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根据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信息公开目录,各单位制作的学校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学校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法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学校保密委员会指导下,各信息制作单位填写《浙江传媒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有关工作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 学校应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有关单位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以汇编、校内网站或信息平台查询等方式向新生和新聘教师公开。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学校信息外,学校信息应当公开。
学校公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学校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学校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对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师生集体乃至社会公众参与决策的学校信息,学校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浙江传媒学院官网、浙江传媒学院信息公开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媒体;
(二)校报校刊、学校年鉴、工作简报等信息刊物;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干部工作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新闻发布会;
(五)宣传橱窗、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
(六)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校外媒体;
(七)其他便于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二十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浙江传媒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学校根据第三方回复意见情况予以办理回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学校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共同制作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学校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学校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学校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学校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学校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学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学校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领导小组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做好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编制上一年度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学生或者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