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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来源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武部)     作者 :      时间 : 2022-1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传媒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浙江传媒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等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并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交流学习、教学实习、外出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社会考试、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的;

(六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七)经专门机构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违纪的;

(八)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或后果轻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影响恶劣的违纪事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或骨干分子;

(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或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态度恶劣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六)包庇其他违纪人行为,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

(七)在校外违纪或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九)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十)同时犯有两个(含两个)以上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可合并加重处分;

(十一)同一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纪律条款的,在对各项违纪事实进行逐一认定的基础上,选择应受处分类别中最重的一项进行处分;

(十二)其他有较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 在校期间,屡教不改,凡受警告及其他处分三次(含三次)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应为612个月,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限为原处分期限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若同一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15日内)多次违纪,在违纪类型不同但违纪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处理,合并处理等级要高于单一违纪等级。

学生处分期限内的表现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限满后,如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到期未做出延后解除决定的,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者,视为自动解除;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本人申请,填写《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同意,可按期发文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执行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且达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内,复学后处分期限自动顺延。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应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处分期限至毕业之日解除。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张贴、投递、散发、悬挂内容非法的大小字报、传单、横幅等宣传物,制作、出版、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文字作品和电子读物;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非法宗教、非法社会组织或团体,从事非法活动或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举办非法政治性沙龙、俱乐部等;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泄露国家秘密;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适用缓刑且依法在学校执行矫正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含拘留不执行)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给予不予处罚处理的,视其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其他经专门机关确认违法的行为,参照本条相关款项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通过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包括冒领、虚报)、侵占等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侵占行为根据案值并结合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涉案价值在公安立案标准(不含)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涉案价值在公安立案标准及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采取抢夺、勒索、诈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比照本条第一款酌情从重处分;

(三)偷窃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章、偷取保密文件、档案或其他密级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或擅自使用他人(含单位)网络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不归还拾得的遗忘物、不当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还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者;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认定为共同作案的,明晰责任,区分轻重,一并处理;

(八)多次实施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三次及三次以上、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主动终止实施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绿化和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人结伙斗殴或勾结外校人员结伙斗殴者,为首、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械具、凶器的,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未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持械打架斗殴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受损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教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他方式挑衅、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或者故意隐匿、销毁证据,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七条 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资或赌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赌资数额较大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吸食毒品的,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持有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公安机关或国家禁毒机构认定为新精神活性类物质的,若发生本条各款所描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可以参照本条各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组织或国家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承担全部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条款处分;

(三)参与制假、贩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涉案金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变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电子签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谋取私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伪证,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资格、校(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非法扣留、隐匿、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网络对他人造成人身权益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违反学校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其他单位、集体或他人隐私者,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者,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崩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开设服务器或盗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使用网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者,或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按有关偷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八)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文章,组织参与网上非法的集会或聚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使用或存放违禁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电热杯、电茶壶、电熨斗、微波炉、电冰箱、吸尘器、取暖器等电热器具及相关配件、明显属于违禁电器类别的物品、三无电器、吹风机使用后未切断电源等)的,除赔偿损失外,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章用电(如: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乱拉网线、改装水电设备)、用火(如:在学生寝室内用明火进行烧煮食物、焚烧物品等)、用危险品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规定触发校内烟雾报警器未引发火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若发生以上违纪行为,引起火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性骚扰、偷窥偷拍异性隐私等不轨行为的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涉及组织、参与、介绍卖淫嫖娼等色情服务活动或容留前述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寝室)、教室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寝室)及教室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公寓(寝室)管理秩序,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寝室,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导致寝室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集体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借、出租教室、学生寝室及床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夜不归宿二次(含二次)以上或未经批准晚归四次(含四次)以上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公寓(寝室)、教室禁止饲养、携带宠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公寓考勤管理中,由他人代替考勤或帮他人代替考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寝室)、教室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在校园内任何区域有悬挂横幅、标语、旗帜、张贴海报或散发资料等存在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擅自在校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除没收其所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等或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者,按照第十五条执行;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乱涂乱写乱画,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四)通过翻越围墙、钻护栏、强闯道闸等非正常渠道进出校园、寝室者,攀爬窗户、阳台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制造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校内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八)恶意拨打紧急电话及校园110、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酗酒后肆意闹事或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学校穿戴宗教服饰、进行宗教或封建迷信等活动的,在校外进行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由有关部门反映或移交给学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他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伪证、妨害他人作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以及窝藏包庇明知是犯罪的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或冒用、利用他人有效证件、证明(包括病历、药方、假条、教师签名等)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观看、制作、加工、贩卖、传播淫秽、封建、暴力等内容的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影(音、图)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加工、贩卖、传播淫秽书刊、杂志、影(音、图)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观看、制作、加工、贩卖、传播封建迷信、暴力及其他非法、有害的影(音、图)像或其他形式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开发表作品中,剽窃、抄袭、侵占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者;篡改他人作品据为己有者;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者;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者;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填报、提供虚假学术成果者;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代为制作毕业论文(设计、作品),买卖论文、学术作品、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存在由他人代替上课或替他人上课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满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满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满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满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注:以上均含本数,旷课学时计算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已给予处分的旷课学时不再计入下一次旷课累计学时。)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而予以退学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相关规定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考试有关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答题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六)委托他人代交试卷的;

(七)在考场及其周围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十)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一)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试过程指从监考老师下发试卷开始到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这一过程。下同。

第三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预先约定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的;

(六)在开卷考试中借用其他学生的书籍、笔记、资料或使用任课老师规定之外的物品的;

(七)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辞典、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的;

(八)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九)试卷被他人强拿却不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携带或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上机考试中,利用网络查找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帮助他人答题,或在他人试卷、答卷上答题的;

(六)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九)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阅卷中发现有雷同卷面内容的;

(十)参与团伙作弊的;

(十一)借故到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有关资料、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四)预先约定,组织作弊的;

(五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获取与考试相关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故意销毁违纪证据的;

(七)盗窃试卷的;

(八)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两次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第二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第二次作弊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给予处分的有权参照本办法适用相近条款进行类推或解释,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

(一)解除处分前,不得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不予评优评奖;

(二)有处分学生需授予学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下列各项经查证属实的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自我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的综合材料(如勘验笔录、情况说明、处分程序登记表等);

(六)专门机构的鉴定意见;

(七)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八)电子数据。

所有了解违纪违规情况的人均有配合调查和如实作证的义务,故意作伪证或隐匿、毁弃证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由相关部门依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原则上各二级学院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处理决定需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的结论为依据的,待相关处理书面通知学校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前述规定执行;发生在假期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前述规定执行;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违纪的事实、拟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填写《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处分程序登记表》,经学生或其代理人确认后签字。学生对二级学院相关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型存在异议的,二级学院应再次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复核工作,复查意见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再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书面处理意见连同原始材料,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学管理部门认定;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认定;因在宿舍内违纪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或相关二级学院认定),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开除学籍处分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四)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由学校发文处理,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处分的依据、处分的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学生本人在处分文件上签字。文本一份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其余分别留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五)学校教务部门管辖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助教务部门处理,相关程序参照本条其他款项的规定执行;

(六)学校保卫部门管辖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助保卫部门处理,相关程序参照本条其他款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相关材料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公告栏、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按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申诉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权利和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内。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内。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或参照本办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屡次”指三次以上;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均以本数为标准衡量。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校学生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浙传院学〔2021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立案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处分的实体标准仍适用违纪事实发生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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